2008-01-07

立法院三讀通過准離島設立免稅購物商店

  立法院院會於2007年12月21日三讀通過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明定離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可設置免稅購物商店,民眾在該免稅店內所購買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之商品,免徵營業稅、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相較於國際機場免稅店是提供給入出境的旅客及外國人,離島免稅店則可嘉惠台灣本島民眾,並可促進離島觀光事業之發展。預估離島免稅店資本額門檻將會比國際機場免稅店資本額訂得更低,以吸引業者進駐。其相關配套措施,諸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銷售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財政部表示將於三個月內訂定相關辦法。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財政部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