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1

中國大陸勞資簽約規定 明年依約開始實施

  為保障勞工權益,解決企業普遍未與勞工簽定書面勞動契約,或契約短期化等問題,中國大陸之「勞動合同法」將於西元(下同)二○○八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依據該法規定,雇主須與勞工簽定書面勞動合約,未簽訂者得有一個月之緩衝期線,換言之,雇主必須在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與未簽約勞工簽訂。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未來雇主得與已建立勞動關係之勞工,於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約。若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者,雇主必須向勞工支付雙倍的薪資。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建立僱傭關係,但未簽訂書面契約者,則必須在該法實施後一個月內,完成簽約。

  上述「勞動合同法」之實施,對於廣大台商,將生相當程度之影響,其中有利之處,在於依該法規定,勞工必須提供正確的基本資料,譬如學歷、經歷等,以避免雇主受欺騙。此外,該法並訂有勞工試用期之規範,以方便資方計算對於勞工之教育培訓費用。另外,則係有關商業機密之保護,以及限制辭退補償金額之規定等。

  而對台商較為不利之處乃在於,該法嚴格限制勞工試用期,亦即雇主不得以試用期為藉口,逃避資方應有之責任。而在於勞動合約期滿後,雇主也必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將增加資方之人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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