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加薪條款」 最快明年上路
為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加薪,台灣行政院經濟部提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草案,增訂中小企業若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修正案已於2014年10月6日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初審,若順利於本會期三讀通過,最快將於2015年公布實施,並於2016年報稅時適用。
惟就本條修正草案內容,部分立委因擔心抵減稅額130%,對中小企業主恐不具有足夠誘因,擔心最終成效不彰,因此另行提出增加抵減稅額為150%以及200%之方案,經委員會協商後,決議將包含現行修正草案內容,以及立委上揭提案之三方案併案保留,送朝野協商;並要求經濟部召集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在兩週內進行稅式支出評估結果報告。
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之初步稅式支出評估結果,依據目前修正草案內容,若有三分之一之中小企業為其基層員工加薪3%,則政府的營所稅稅收雖將減少3.07億元,但因員工薪水增加,須多繳個人所得稅3.94億元、營業稅2.3億元等,淨稅額為3.17億元,並將創造約46.04億元的民間消費,可促使社會經濟正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