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2

內線交易鬆綁 證交法增訂豁免條款

  近年股市內線交易案頻傳,惟每起案件之認定似均產生爭議,行政院院會遂於今年10月31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將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更加明確化。謹簡要說明此次修正之重要內容如下:

  此次修正案仿效美國豁免精神作法,新增行為人只要能舉證證明其於重大訊息公布前,對該公司持股係為持續6個月以上之定期定額買賣,或持續6個月以上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之交易,屬於例行持續性之理財交易行為,則行為人即可向法院主張非為內線交易。此項修法,對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及大股東轉讓持股有助益,另對因職業而得以獲悉重大消息者,如律師、會計師等,動輒可能涉及內線交易者,亦得以豁免於內線交易之處罰。此外,原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禁止以內線交易進行有價證券買賣者,僅限股票與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目前修法更將普通公司債、認購股權及可轉換公司債(CB)均納入,以防止企業於發生倒閉支付不能,無法清償債權人債務時,趁機賣出公司債。另立於廣大投資人立場,鑒於公司常於夜間發布重大消息,使投資人於隔日開盤前尚無獲悉消息無法即時反應,證券交易法此次修正亦規定將重大消息沉澱時間由現行之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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