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調整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級距
財政部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4日,公布96年度與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應納稅額比較表。財政部將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之上漲幅度,調高97年之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並於98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此為財政部調整課稅級距之法令依據。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截至本年10月底止之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已較上次調整年度(86年度)上漲10.03%,達到前揭所得稅法應行調整課稅級距之標準(10%),財政部表示將依法計算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級距金額,並於今年底前正式辦理公告。
依據財政部所公布之課稅級距及應納稅額比較表,以所得淨額為41萬元為例,於96年度係適用13%之累進稅率,97年度則降為6%,應納稅額最高降幅為10.22%,是所有課稅級距中降稅幅度之冠。然而,所得稅額為409萬元之情形,目前適用稅率為40%,97年度降為30%,應納稅額最高可減少65,800元,但卻僅有6.71%之降幅。
財政部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係依據前揭所得稅法規定所為調整,目的在解決因物價上漲所導致之人民稅後實質所得減少、消費能力下降等問題,對於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