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03

政治獻金之抵稅規定

  報稅季節將至,因應明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及下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每一戶」對參選人捐贈之政治獻金,在所得額的20%以內且金額在20萬元以下,可以列舉扣除。

  依民國93年3月31日公布之「政治獻金法」第11條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區分四種情況,其中總統、副總統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前一日止,以明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在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96年5月20日起至97年3月21日止。至於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則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以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在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96年4月1日起至97年1月11日止。

  個人欲為政治獻金之捐贈時,除應收取具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的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監察院訂定的法定格式),亦要留意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及申報所得稅時之特別規定(政治獻金法第17條)。

  有關「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且政治獻金的捐贈額,不適用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不過,政治獻金法第17條特別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舉例而言,王家所得額1000萬元,一般捐贈在100萬元之額度內可列舉扣除;而政治獻金雖然也是在100萬,但只有20萬元可以列舉扣除。

  此外,「營利事業」之政治獻金捐贈也有類似規定,在不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在不超過50萬元限額內,得列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最後,受捐贈之政黨及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必須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達2%以上,捐贈的個人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才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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