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4

立法院通過NCC組織法修正案,NCC委員將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立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下稱「NCC組織法」),將「NCC委員產生方式」,由原先遭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違憲的「政黨比例制」,修正為「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民國94年11月9日,「NCC組織法」公佈施行,NCC委員會正式成立。然「NCC組織法」卻因第4條「NCC委員的產生方式」採取「政黨比例制」,而發生違憲爭議。

  依本次修正前之「NCC組織法」第4法規定,NCC委員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依照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下稱「審查會」,同樣係由立法院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待「審查會」審查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即應依照「審查會」通過之名單,向立法院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就此,行政院主張以上「NCC委員產生方式」,已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權,而有違憲之嫌,遂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因此即作成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認定前述「NCC委員產生方式」,因屬立法院以立法之方式,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的人事權,已違反憲法上之「權力分立原則」,並宣告前述「NCC委員產生方式」違憲。

  因此,立法院於96年12月20日修正「NCC組織法」,除了將委員人數從十三人改為七人,委員任期從三年改為四年,並採「委員任期交錯制」外,並將「NCC委員產生方式」,改為「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使行政院院長重新掌有NCC委員的提名權。但修正後的「NCC組織法」亦規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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