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嚴查預告登記逃漏奢侈稅案例
所謂「預告登記」屬於限制登記的一種,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例如,於房地買賣交易中,經辦理預告登記,增加買方為預告登記人,則賣方必須獲預告登記人的同意,才能處分房地。
近來坊間流傳以預告登記手法不當規避奢侈稅之案例,例如出售房地時暫不辦理過戶,買方同意先採用預告登記方式以確保產權,待賣方持有該房地期間超過2年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國稅局表示,預告登記已列入奢侈稅專案查核範圍,個案經查獲以預告登記逃避奢侈稅者,國稅局將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實際買賣日期可能,依法補徵奢侈稅,並加處罰緩。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符合應徵奢侈稅規定之房屋土地,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諸如利用預告登記逃漏奢侈稅、找人頭、用租約取代買賣契約等,有可能被認為是意圖將交易日期拖過奢侈稅2年期限,遭各區國稅局查核,並依上開規定補稅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