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0

三井日本料理申請註冊「三井選品mitsui style 及圖」商標遭駁回

三井日本料理於99年11月19日以「三井選品mitsui style 及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於102年6月作出三井日本料理不得註冊該商標之處分,並獲訴願決定之維持。智慧財產局所持之主要理由為:「日商三井物產」自1986年起即於台北開店經營,其營業範圍橫跨食品、便利商店等事業,倘容許三井日本料理註冊「三井選品mitsui style 及圖」商標,恐有混淆之虞。

三井日本料理則認為,申請註冊的「三井選品mitsui style 及圖」商標,在外觀和讀音上都和「日商三井物產」不同,該公司申請商標的服務項目也與「日商三井物產」不同,且其已於中國、澳門取得商標註冊,足見其申請註冊之商標不致與「日商三井物產」混淆。因此,三井日本料理歷經行政救濟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經審理後,以「日商三井物產」已註冊的「三井」、「MITSUI」等商標識別性強,因而不容許三井日本料理再註冊「三井選品mitsui style 及圖」商標,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等理由,於103年5月判決駁回三井日本料理之起訴。嗣三井日本料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日前最高行政法認定三井日本料理並未具體指摘智慧財產法院所為之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其上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三井日本料理之上訴,全案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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