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施行 司法院積極研擬各項配套措施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1日經總統公布,並訂於公布後9個月即97年4月11日實施。系爭條例之訂定背景乃係因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致使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日亦嚴重,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有重建復甦機會,進而保障其生存權,故訂定系爭條例,採行重建型之更生程序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雙軌制度,期能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司法院為配合系爭條例之施行,已積極著手規劃相關配套措施與人員教育訓練,包含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分案與報結規則等多項子法規,目前皆已完成初稿研擬,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擬於完成後印製說明手冊交予各法院參考及辦理大型說明會,俾使新制能順利實施。
此外,為使程序在進入法院後能更加順暢,司法院亦持續與銀行公會、台灣金服公司協商推動「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及「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運作模式」等相關程序及辦法,屆時債務人即可依相關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