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1
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費用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日前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從97年1月1日起施行,未來公司補助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母國之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均可列報公司費用,從所得中扣除,且不必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個人應稅所得。
至於該適用範圍所稱之外籍人士需具備下列條件:一、外籍專業人士須沒有雙重國籍,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其他國家國籍者。二、外籍專業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台須居留滿183天。三、工作限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四、每月的應稅薪資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上。
另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金鑑表示,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的特殊需要,仍得向財政部申請專案審查核可,而不受上述外籍專業人士每月應稅薪資10萬元以上之限制,仍可適用此項租稅優惠規定。
另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適用此項優惠規定:一、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二、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上開費用,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此外,雇主如果為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在申報營所稅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至於免申報營所稅者,應在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並將上述費用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