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促我廢止飛利浦可錄式光碟專利強制授權
歐盟執委會調查報告宣稱,臺灣核准國碩公司依專利法「強制授權」規定,使用荷商飛利浦電子公司之可錄式光碟(CD-R)生產專利乙案,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經濟部表示,尊重歐盟的看法,且願意在WTO爭端解決架構下,與歐盟進行諮商。
2002年間,國碩依專利法強制授權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飛利浦CD-R生產專利,智慧局於2004年7月對此案作出許可裁定,後雖經訴願程序及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但均維持原處分決定。荷商飛利浦公司另於2007年1月向盟歐提出申訴,主張臺灣關於強制授權之規定及實務違反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歐盟執委會於今年1月30日公布調查報告,該報告對臺灣的強制授權實務提出若干批評,並建議歐盟要求臺灣在兩個月內,提出具體步驟,包括修正專利法並廢止系爭強制授權案,否則應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歐盟負責對外貿易事務之執委會委員Peter Manelson指出,歐盟同意其他WTO會員在特殊的情況下採取強制授權措施,例如為人道考量而加速藥物之流通等。但Manelson暗指臺灣在本案中濫用強制授權的規定。
經濟部則表示,智慧局在裁定強制授權前,已先後至歐盟總部、荷蘭政府及飛利浦公司進行協商,且智慧局特別成立委員會對該案進行審查,顯示經濟部對該案的態度相當嚴謹。經濟部強調,台灣在加入WTO之前,各會員國曾對臺灣的專利法及著作權法進行詳細的檢視,臺灣為此還特別修正國內專利法規,以符合WTO相關規定。經濟部認為,本件強制授權均按法定程序進行,我國相關法制與TRIPS義務並無不符。
依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若歐盟向臺灣提出諮商請求,臺灣應於10日內提出回應,並於30日內開始諮商,若雙方未於提出諮商請求後60日內達成協議,歐盟得請求WTO成立爭端解決小組,以判斷此案是否違反WTO相關規則,臺灣亦將面對加入WTO以來的首樁被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