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8
法部力推 防堵潛逃 羈押無上限
重大經濟及刑事犯罪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相繼外逃的案例層出不窮,變成司法耗時費力審判多年,被告被判刑確定後卻落跑無法執行,法務部希望修法仿德國法制,採取有罪判決羈押不受六個月限制;亦即未來只要檢方聲押一經地方法院裁准,羈押時限將不受限制。
在檢方起訴品質低落,起訴定罪率偏低,且此舉嚴重違反人權及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等前提下,法務部此項修法方向勢必引發極大爭議。
法務部常次朱楠指出,德國制度,宣判前的羈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有罪判決後的羈押亦無時間限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所定之羈押期間有二個月或三個月的限制;尤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羈押期間最多為九個月。
由於羈押期間短促、手續煩鎖,法官都深怕出錯被處分,比如於羈押時間屆滿,一忙可能就忘了申請延押,為避免日後出錯,乾脆將被告交保,落得輕鬆省事。 羈押是偵審刑事案件的非常手段,非必要不宜羈押,因此,多數的法官在證據已掌握下,會讓被告交保。但重大經濟罪犯,卻常利用交保之機潛逃國外,因此,不得不重新審視慎重交保的重要性。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指出,對法務部有意推動的有罪羈押,曾正式提交大型的公聽會討論,但沒有取得共識,現階段司法院的態度傾向保留。
劉令祺指出,有罪判決能否假執行,值得討論,因為這不僅涉及人身自由,並牽涉到人權問題,因法務部大力推動此項修法,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曾召開公聽會,正式將研修草案提付討論。結果與會的法官、學者、律師及人權團體都認為會傷害人權而堅定反對,唯一力推的就只有法務部代表。
至於交保被告可否採取電子監控的問題,劉令祺表示,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行,沒有修法前不可能採行。司法院曾就執行題徵詢過警政署的意見,探詢若對交保被告採行電子監控,警方是否能夠執行,但警政署表示現階段執行上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