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5

公開發行公司背書限於直接及間接持股逾50%以上的子公司

  金管會日前發函,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幫子公司背書保證規定,具體從嚴規範。金管會將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對象限於直接及間接持股逾50%以上之子公司;至於具有實質控制力但持股未達50%的公司,則不准提供背書保證。而對於不符規定者,則將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依證交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幫他人背書保證時,必須符合一定規定,而金管會根據這項規定,訂有「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又依據這項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依此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替他人背書保證時,對象限於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的股分超過50%的公司,及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的公司等。

  上述規定中「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分比率」,應如何認定,常有不同見解,而許多公司因有交叉持股之情形,其持股比率的認定方式更難認定。因此,金管會特別發函表示,所謂的「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率」,應以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持股比率,連同其投資持股比率逾50%的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之股分一併計算。

  就此,經管會並說明,一般編制合併報表時,對子公司的認定,除持股逾50%,只要具有實質控制權,如董事過半等,即便股權未達50%也算子公司,也必須編合併報表。但有關上述背書保證的子公司對象之認定,因係將資金貸與他人,風險較大,因此應從嚴認定,以便保障母公司及其投資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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