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技術免費供他人使用,研發支出不得列報費用或投資抵減
目前國內有許多企業,在台灣進行技術研發後,將研發成果無償提供予大陸子公司作為生產使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進行技術、產品研發所支出之研發支出,如欲列報為費用或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之投資抵減規定,必須該項技術及產品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係將該技術提供他人製造、使用,則必須收取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相關研發支出方可列報為費用或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於查核某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費一千五百餘萬元,且申報研究及發展支出一0三二萬元,同時申請投資抵減稅額二五八萬元。惟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將自行研發之產品,無償提供予其轉投資之之大陸公司使用,而未收取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因而認為該公司違反「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而將該公司列報之相關研發支出全數自費用中剔除,不准認列。
該公司不服北區國稅局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日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皆判決該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