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所得稅擬調降
行政院會2008年2月20日天通過所得稅大幅降稅方案。個人綜合所得稅全面調降,最高稅率由百分之四十降至百分之卅七點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百分之廿五降為百分之十七點五。整體減稅利益高達一千五百億元。前財政部長何志欽指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須經立法院通過,若順利三讀,將於九十九年元月起實施,民國一百年申報九十九年所得稅時適用。
為打造台灣「輕稅」環境,前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指出,營所稅調降至百分之十七點五後,台灣營所稅率將是全球第二低,低於新加坡的百分之十八,與香港相同,僅次於愛爾蘭。
在綜所稅方面,現行五級稅率全面降低,最低稅率由百分之六降為百分之五點五,每人每年約可少繳約百分之八的稅;適用最高稅率者則可少繳百分之六的稅。但以降稅金額來看,高所得者減少的稅額最多。另外,薪資、殘障、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也同步調高,薪資特別扣除額和殘障特別扣除額調高至每人十萬元。
安侯建業會計師張芷表示,稅率不能一直和外國比較,會比較不完,例如,如果營所稅要比照香港,調低到一七.五%,那麼股利匯出是不是要比照香港做法也降到零。
全面減稅方案的錢從哪裡來?行政院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即將在九十八年底實施屆滿,政府全面取消對企業界的租稅獎勵優惠,可做為所得稅減稅的絕大多數財源;惟國庫另外還要損失約廿億元稅收。資誠會計師林宜賢認為租稅獎勵也不適合全部廢除,五年免稅可以拿掉,但投資抵減應保留研發及人才培訓的投資抵減,例如,OECD、歐盟都很重視研發及人才,對研發及人才培訓都有租稅獎勵。
至於工商團體建議,可調升營業稅,以彌補調降營所稅的損失,政院認為不宜,不在考慮之內。另,對於企業界要求取消最低稅負制,財政部不予考慮,而且九十八年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的規定,不擬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