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7

「尋夢園」綁架網頁乙案,檢提非常上訴

  知名網站尋夢園聊天室綁架網頁案,台灣高等法院於96年7月4日判決其負責人田麗雯及工程師劉忠達二人無罪確定(95年度上訴字第3830號)。惟最高檢察署認為本案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今年度第一件非常上訴。

  檢方指控,田、劉二人為增加「尋夢園網路聯盟」之擊鍵率,誘使網友安裝佯稱可排除色情、廣告等不良網站之程式,惟網友於安裝後,一上網即必須進入尋夢園網站,且進不了其他業者之聊天室,該等行為已觸及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罪嫌、第360條之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罪嫌,及第362條之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電腦程式罪嫌。

  一審地方法院雖判決田、劉二人有罪,惟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高等法院依據資策會之鑑定報告、函覆意見,認定尋夢園程式確有過濾色情網站之功能,且電腦中的Word程式功能並未受到影響,因此未造成電腦及其設備之損害。

  但最高檢察署認為,資策會之鑑定報告,明確指稱尋夢園程式會覆蓋hosts檔案,嚴重影響上網瀏覽網站及查詢資料等功能,阻礙使用者正常使用電腦,高院對於資策會之鑑定報告,顯有錯誤解讀、斷章取義之情形。再者,Word程式係作為文書處理用途,與尋夢園程式所干擾之上網瀏覽功能,根本毫無關連,故高院以Word程式未受影響,不需重新格式化即可復原電腦等理由,認定田、劉二人未構成犯罪,其判決顯「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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