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7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 在台商標權爭議勝訴
「MIT」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之簡稱及註冊商標。台灣一家「多元智慧教育集團」,於民國93年間曾獲智慧財產局核准以「MIT」圖樣申請註冊商標,麻省理工學院跨海於台灣提出異議,經法院於97年月5日判決,宣判「多元智慧教育集團」敗訴,不得再使用其商標。
擁有109年歷史的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其英文簡稱為MIT,該學院自民國77年起,即以「MIT」商標,在美國、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英國及日本等多國獲准註冊,指定使用於教育、訓練課程等服務,該學院並於民國86年間,在台以「MIT」為商標及服務標章之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教育服務。
民國93年6月間,台灣的「多元智慧教育集團」,以「MMIT Education Group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ogy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的「電腦補習班,技藝訓練班,補習班,語文補習班,珠算補習班,唱片、錄影帶、錄影片、碟影片、電台及電視育樂節目的策劃、製作」等數十項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獲准登列為商標。麻省理工學院發現前述狀況後,來台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經智慧財產局認定「多元智慧教育集團」之商標違反商標法近似等相關規定,而撤銷「多元智慧教育集團」之商標註冊,「多元智慧教育集團」因此向法院提起商標異議事件訴訟。
就此一商標爭議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認定,經比較前揭二個商標,皆具有相同的「MIT」外文,且不論其外觀或讀音,均有可能使一般大眾誤認此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係源自相同或雖不同但有關連性的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為二商標之使用人當中,具有關係企業、授權、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另外,判決並指出,「多元智慧教育集團」之商標之使用範圍,也與麻省理工學院之商標所使用於教學、訓練課程等服務,性質上相當類似,且具有高度關連性,因此,法院認定前揭二商標,應屬高度近似之商標,進而判定「多元智慧教育集團」敗訴,麻省理工學院因此得以確保其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