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可遠距訊問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規定,各承審智慧財產案件之法院,均得採行遠距訊問方式,並准許自現行民、刑事訴訟程序中,僅得對證人實行遠距訊問之方式,擴大到智慧財產案件之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亦得在其所在處所與承審法院間,透過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設備,而直接進行審理。
因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將成立啟用,司法院為因應前揭新規定,於民國97年1月27日完成「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草案。
前揭辦法全文共11條,主要規範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之相關作業。其內容,例如,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非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智慧財產法院僅受理不服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審之上訴案件,所以各級法院亦得審理智慧財產案件,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進行遠距訊問之審理。
又遠距訊問之意義,限定在訴訟關係人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進行審理之開庭方式;然而,法院於採用遠距訊問前,應斟酌受訊問端之客觀環境是否適宜遠距訊問方式,並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再者,因遠距訊問設備使用需專人操作,故各法院應指定專人管理,法官進行遠距訊問前應授權書記官登記排序使用,如案情緊急,得不登記,但須先行進行協調;同時,遠距訊問每庭時限原則上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必要時得申請核准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