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資金回流 行政院擬放寬登陸投資限制
因兩岸關係特殊性,現行法規就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經商設有一定之限制,除限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之項目,亦限制投資人對大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企業實收資本額40%之上限。然而,對此投資限制措施,外界多認為40%上限將限制企業在台發展,甚至迫使企業轉至香港掛牌上市。
為吸引台商回台、資金回流,行政院趁中國大陸今年實施多項經貿新制、影響台商營運環境,協助台商調整佈局,擬放寬原登陸投資40%之限制。據息,行政院擬在不修法前提下,由經濟部修改「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準則」之行政命令,原計算級距不變,但將現行依個別企業淨值計算的投資上限,改為以「企業合併淨值或個別企業淨值」較高者,計算投資上限;投資超額或瀕臨上限者,亦可透過在未來一年在國內新增投資額來擴大基準,新增投資金額亦可加計到登陸投資限額。
此外,對於違規赴大陸投資之企業,經濟部亦擬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就原違約赴大陸投資之最低處罰投資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大幅提高至2,000萬美元。若未來有意回台投資之台商,違規赴大陸投資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得適用積極性寬免措施,一律罰款5萬元;若違規赴大陸投資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則罰款10萬元,均為象徵性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