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族協商還款 信用註記可望減為一年
攸關數十萬人卡債族權益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債清條例),將在97年4月11日施行。本月初在消基會、消保官促請下,銀行公會已將債務人清償完畢信用加註時間調降不少。為了提高民眾還款意願,以及降低債清條例對銀行體系衝擊,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研議縮短債務人依「法院外前置協商」之清償方案還款後之信用註記年限,擬由註記3年縮短為1年,避免債務人因為信用不良紀錄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保留太久,無法與金融機構後續往來。
95年為了解決卡債風暴,銀行界與將近23萬卡債族完成債務協商成功,總金額達新台幣3200億元,但至今已有逾9萬多人毀約。金管會呼籲,民眾參與過95年卡債協商機制者,如果刻意毀約,並非不可歸責於己時,不見得能依照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請民眾切勿輕易毀約,以免白費功夫。
依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5項及第6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因此,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與銀行進行「法院外前置協商」,由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依債務人之償還能力,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
如果銀行不在30天內協商或90天內雙方協商不成立,依同法第153條規定,債務人才能逕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