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7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訂定,離島購物最高免稅三千餘元

  財政部97年3月24日邀集澎湖縣等3個離島縣市政府、立委與政府相關單位研商離島地區設置免稅商店辦法,未來民眾在30天內離開離島2次,或半年內出入離島6次以內,購買酒一瓶、菸一條,及菸酒以外貨物銷售額三萬元以內,免徵相關稅費!

  為有效推動離島地區開發,促進離島觀光,並提供觀光旅客購物優惠,97年1月9日公布的「離島建設條例」中增訂第10條之1,澎湖、金門、馬祖地區經當地縣政府同意後,得向海關申請登記設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免除相關稅負,並授權由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將完全比照現行機場免稅商店,給予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與菸品健康捐,以及營業稅為零的優惠,只要是持有離開離島地區的機票、船票,即可享受免稅的待遇。不過,如果旅客在30天內出入離島2次以上,或半年內出入離島6次以上,所享有的免稅物品數量及價值則將折半計算。

  關於離島免稅商店之設置資格及條件,該辦法規定須先經由縣政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在新台幣5000萬以上。另為避免免稅商品大量回流台灣本島,影響國內產業,明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份無訛後,始得銷售。採業者自主管理、帳冊管理及電腦管控方式,海關以最少人力進行查核工作。

  財政部表示,財政部將儘速整理草案內容,預定在4月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預告實施,最快下半年前往離島地區觀光的旅客將可享有這項購物免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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