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7

部落客談酒 未必受罰

  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依前述規定,財政部國庫署日前發函包括雅虎奇摩等各布落格網站,要求網站管理人員提醒各布落格版主,若有販售或具廣告性質之酒品介紹,則應依前述規定加註警語,否則將有可能觸法並受罰。

  財政部國庫署發函之作法,引起各布落格使用者之質疑,是否連單純討論酒品的文章,都有可能遭到財政部的開罰,更有立委質疑財政部如此舉動,是否已侵害人民所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對上述質疑聲浪,財政部國庫署於97年3月17日明確表示,菸酒管理法第37條係規範「酒之廣告或促銷」之情況,故若其刊登文章內容不具有廣告性質,目的也並非促銷酒品時,則非屬菸酒管理法第37條所規範之範圍,故法律未強制應加註警語,當然也無遭財政部開罰之可能。財政部國庫署並表示,縱有發現涉嫌違反酒類廣告、促銷規定之酒品者,財政部之作法亦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善盡查證之權責,要求涉案人提出陳述書後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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