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4

公司法修法,董事選舉擬強制採累積投票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九十七年四月二日審查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將明文規定股東選舉董事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公司章程排除之。

  有鑑於公司選任董事的選舉方式若授權公司章程另行規定,則股權相對多數者可以藉由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將選任公司董事的選舉方法變更為全額連記法,此種選舉方法因有利於擁有股權相對多數者,若透過此種作法拿下全部的董監事席次,將使公司失去制衡力量,不僅造成萬年董事會及萬年董事長,也有違股東平等原則,而影響股東之投資意願。

  至於累積投票制,則是指股東可以將票數集中支援某位董事,藉此號召小股東使得該候選人當選董事機會提高。現行公司法之董事選舉制度雖採行累積投票制,惟因該條文規定得另以公司章程排除,國內就曾發生部分公司訂定章程排除董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而改採全額連記法,致使小股東支援之候選人喪失當選董事機會。

  立法院之修正案係將原來條文內容「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選相同的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等」刪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之文字。換言之,公司不得再以另定章程方式,迴避累積投票制度。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上述修法若通過,將來握有多數股權的公司派將無法利用更改章程方式取得全數董事之席次,部分公司經營權之爭的局面將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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