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5

好樂迪與錢櫃結合遭禁止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與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於民國(下同)95年底,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遭公平會禁止,經好樂迪提起訴願,97年2月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公平會另為處分。公平會97年4月24日第859次委員會議決議,好樂迪擬吸收合併錢櫃乙案,其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禁止結合。

  按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公平會調查後認定,該2公司合計市場占有率於全國已逾5成、於臺北縣市區域市場更已逾9成,於結合後將取得獨占地位,因此本案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之禁止理由著眼於維持市場競爭機能及保護消費者利益。公平會表示,視聽歌唱服務市場之主要參進障礙為取得伴唱帶授權及實際經營經驗,新業者不易加入競爭,且目前市場上其餘業者之占有率均低於1%,難以對好樂迪及錢櫃公司造成競爭壓力,因此該2公司結合後將缺乏有效市場競爭機制促使其繼續從事創新、提升服務品質且不任意調漲收費。又倘該2公司結合成為市場獨占者,除將降低上游伴唱帶業者或唱片業者之抗衡能力、消滅原先上下游間對抗議價所帶來之競爭效益外,亦導致下游消費者缺乏足以替代之視聽歌唱服務業者可選擇,難以抵制結合後事業提高收費。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