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2

大陸啟動兩岸司法互助 訴訟文書直送台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將正式實施「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針對兩岸民事訴訟文書難送達的問題,未來中國法院審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可透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送達住在台灣的當事人;至於中國法院亦可接受台灣法院的委託,直接向中國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

  過去兩岸交流頻繁,衍生出大量婚姻、繼承、經貿糾紛等民事訴訟案件,但兩岸法院審理互涉案件時,卻遇到送達的瓶頸,據統計,中國大陸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約有8成文書無法送達,而台灣法院目前積壓需向中國送達的訴訟文書也有數千件。

  根據這項將實施的新辦法第1條指出,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事務的處理,應當遵守一個中國原則和法律的基本原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對此,陸委會批評,新規定強調一中原則,將中國大陸主權位階提高,而且跳過海基會管道,雖解決訴訟文書送達問題,但可能造成「缺席裁判」弊病,值得注意。

  至於該規定可送達或代為送達的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授權委託書、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証明書、送達回証以及與民事訴訟有關的其他文書;送達方式方面,中國大陸的法院向住所地在台灣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可採取直接送達、向大陸訴訟代理人、代收人、代表機構或受授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另若受送達人在台灣地址明確的,可郵寄送達,有明確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可以用傳真、電郵方式送達。

  至於其中最引起關注的是,未來可按照兩岸認可的其他途徑送達,針對此事,海基會分析表示,這代表北京有意與台灣盡快商談此事,但陸委會亦指出,兩岸司法互助問題,應透過海基、海協兩會機制協商來處理,而不是中國單方面宣布,甚至基於一個中國原額將台灣予以國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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