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2

依商業司解釋令 商號得經營非登記範圍內之業務等 

  商業登記法雖已於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但因外界對於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仍然感到陌生,經濟部商業司遂作出相關解釋,包括商號所擔憂,是否可以經營商業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經濟部商業司認為是可以的;且經濟部商業司進一步說明,小型商號經營之業務範圍,只要不經營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無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規定。

  至於停業登記逾越規定期限之情形,截至目前為止,新修正公布之商業登記法除規定停業登記及復業登記外,對於停業登記及復業登記逾越規定期限之情形,尚無條文予以處罰,甚者,停業日期與前核准日期之接續事宜,屬於具體個案,由主管機關審酌之範疇。

  另外,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依據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繼承之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根據該等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合法繼承人應辦理商業之繼承登記。

  甚至,依據商業登記法第33條規定:「逾第12條至第15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若小型商號負責人遷移登記而未登記等,經濟部商業司可處罰商業負責人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但若該商號負責人已死亡,因無裁處之對象,於是不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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