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遠東航空及遠東商銀重整
遠東航空及遠東商銀分別向法院聲請重整案件,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於民國97年5月26日裁定駁回該二件重整聲請。
法院裁定駁回遠東航空之重整聲請,主要係以(1)遠東航空向法院提出之93年至95年,及96年前3季之財務報表,與聲請重整時之財務現況無法必對分析,故遠東航空迄今之財務狀況,仍未公開;(2)法院於今年4月23日選任馬國柱會計師擔任重整檢查人,惟遠東航空不僅未公開此一選任資訊,亦不配合重整檢查人的必要檢查等理由,認定遠東航空重整聲請書狀中所載事項顯有虛偽不情情況,而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3項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遠東航空重整之聲請。
至於遠東商銀之重整聲請部分,則係因遠東商銀於其重整意見中,沒有說明重整之具體方案,尤其在財務方面,如何強化成本之控制、防範並免於資金缺口擴大、如何加強內控,償債方案如何說服債權人支持重建更生,進而轉虧為盈,以及航空本業部分,應如何因應產業環境變遷等方案,均付之闕如,雖經法院裁定要求補正資料,惟聲請人自始未補正,故以公司法第283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遠東商銀之重整案。
針對法院之駁回裁定,遠東航空及遠東商銀如有不服,均可於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依法提出抗告。因此於重整事件未確定前,法院於97年5月20日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規定准予延長重整前保全處分之裁定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