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9
欠稅限制出境門檻 將提高一倍
立法院於97年5月29日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案,個人欠稅限制出境金額自新台幣(下同)5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營利事業自100萬元提高為200萬元。且增訂稅捐機關如欲對欠稅人限制出境,須經法院裁定許可後,方能對欠稅人為限制出境處分。已遭限制出境者,初審條文也提供重生條款,欠稅人可舉證無財產、無逃匿之虞,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另外,修正案亦新增限制出境期限為15年。
目前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欠稅限制出境之條件為:1.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個人50萬元,營利事業100萬元以上。2.隱匿或移轉財產,或逃避稅捐執行。依據新修正案,限制出境之要件修正為:1.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個人100萬元,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2.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有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3.經法院裁定許可,具備上述要件者,稅捐機關方得限制欠稅人出境。反之,如欠缺上述要件,財政部或欠稅人得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此一修正案係由立法委員提案,立法委員表示,現行欠稅人欠繳一定金額以上稅捐,即可由財政部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然此一規定已有20多年未修正,隨著國民所得增加4.6倍,物價指數上漲15倍,欠稅金額限制出境之門檻,即應隨物價連動修法,將現行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門檻提高,以鬆綁欠稅管制。
根據財政部統計,未來該案三讀通過後,將可解除50%欠稅個人及61%營利事業負責人之限制出境,欠稅金額為574億元,約為全部限制出境欠稅人總計欠稅金額之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