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9

商標「不專用聲明」-擬自強制聲明改採為自願聲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7年11月30日公告商標法修正草案,其中商標法第19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就商標之「不專用聲明」,將由原有規定之「強制聲明」改採為由申請人「自願聲明」。現行商標法第19條規定為:「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而商標法草案第19條規定則擬將本條修改為:「商標包含不具識別性、說明性、通用標章或名稱或功能性之部分,申請人得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

智財局提出之修法理由係:「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部分,若刪除該部分,商標則會失其完整性者,由於該部分與商標已構成不可分割之整體,因此,毋庸單獨就該部分聲明不在專用之列,爰將該等文字刪除。又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應整體判斷,故縱使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說明性、通用標章或名稱或功能性之部分,倘整體觀之,無礙其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而具有識別性,則仍可取得註冊,向來實務上的解釋與認定亦是如此,是以,無論申請人是否將該部分聲明不在專用之列,只要商標整體觀之具有識別性,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即應予以核准,爰將『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之文字刪除,並酌為文字修正。」

因此,依現行商標法第19條規定,申請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文字,倘包含有說明性、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等,應在註冊同時,聲明不屬於業者專用,否則該申請案將被駁回。 惟若依草案規定改採自願聲明,則因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其權利範圍不確定性增高,易導致將來產生更多商標權利得否由第三人註冊或有無侵權之爭議。 但是,另一方面,倘將來草案規定通過,由於智財局無須審查聲明,將有助於審查註冊商標申請案之效率。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