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9
網路交易營業所得 列入重點查核
根據民國95年12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修正發布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1點規定:「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因此,只要每月銷售額達八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般而言,此類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繳納,係依查定銷售額1%核課營業稅,並由稽徵機關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開徵發單通知繳納。不過,如網路購物等新交易方式,因稽徵機關較難掌握此類交易資料,所以容易造成營業人產生漏報銷售額及逃漏稅捐。
對此,北區國稅局表示,將對此類交易型態,列為今年重點查核對象,以求租稅公平。台北市國稅局審三科長白輝明表示,關於此類網路交易營業人之營業稅查核,國稅局在接到檢舉案後,會請各地分局或稽徵所,向網路交易平台業者索取相關匯款資料,再進行深入調查。
其實,對於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之新興交易型態,我國向來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並早於民國94年2月即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特別針對網路交易型態制訂課稅規範,因此各網路賣家進行網路交易時,應特別注意相關納稅規範,以免屆時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