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事項暨登記實務需要,經濟部97年6月6日發布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2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6條附表。為防止經濟犯罪與簡化申請書表,經濟部發布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的修正條文,嚴格要求申請公司住址時,須附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等文件。
經濟部商業司公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修正條文,主要避免虛設公司,防止經濟犯罪,使投資人受害。新修正條文規定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租賃而檢附租賃契約影本者,免附同意書,惟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公司申請設立、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者,應於申請書件載明「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文號,得免附預查表。
另一修正重點為配合本國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外國公司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額度亦降低。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由新台幣100萬元修正為最低新台幣50萬元,有限公司由新台幣50萬元修正為最低新台幣25萬元。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由其政府機關出具者,得免經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