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避稅,國稅局將祭重罰
透過私募基金將「股利所得」轉化為「證券交易所得」,以求規避個人股利所得之手法,將不再成為節稅之利器。
近來有部分民眾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卻透過台灣證交所鉅額買賣之交易方式,分別將其所持有之股票出售予私募基金。等到股票進行除權、除息,並分配股利後,因股票已移轉至私募基金名下,故民眾並不需要繳交股利所得稅。又因私募基金收益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故待民眾辦理贖回後,獲利即可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稅,輕易將個人綜所稅最高40%,轉變為免稅之證交所得。
財政部表示,因私募基金之門檻不算高,且又是採事後核備制度,因此無法事前進行審查。惟從私募基金成立之時點及目的研判,例如:私募基金是在投資的股票除權除息前才成立,且成立後馬上由投資人贖回;或是基金成立後,只投資特定的幾檔股票,沒有其他投資標的等,如有明顯之租稅規劃意圖時,將不排除由稅捐單位以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人追稅。
國稅局官員亦指出,民眾如有類似藉虛偽安排,濫用各種形式,蓄意製造外觀或形式上存在的法律關係或狀態,使其不具課稅構成要件,以達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於未經檢舉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交漏稅款,避免另行遭受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