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1

為與國際接軌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大翻修

自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施行後即未曾修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司法院在經歷55年終於決定大幅翻修,將現行採用「行為地法」的原則,改採「關係最切的法律」為主,以因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及國際環境變遷的需要,並與國際主流法制接軌,藉此提高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適用法律之合理性及明確性,並增進國內外企業對我國司法的信賴。

此次修正草案,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並儘量將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遇的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司法院表示,此次大幅修正對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響,期待修正草案施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

例如現行法第9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的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換句話說,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糾紛,依行為發生地法律而定,但若我國法律不認為是侵權行為,就不適用。然而,這項規定,因經濟全球化佈局關係,訴訟實務上已產生若干變化。

舉例來說,我國甲公司,前往捷克投資設廠,其產品卻涉及侵害到美國英特爾公司的專利權。甲後來將產品回銷台灣,被享有英特爾專利的乙公司發現,於是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乙主張,享有該產品的獨家專利權,但由於該侵權產品的實施範圍包括捷克及台灣,乙向法院聲請侵權行為訴訟,應該適用我國法律或捷克法律?

司法院民事廳長吳景源表示,依新修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糾紛,適用侵權行為當地的法律。但另有關係最切的法律者,依該法律。因此,乙在台灣所提侵權訴訟,其準據法自然依據台灣法律。不過,如果英特爾公司跑來我國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要駁回其訴訟請求,蓋因甲對英特爾的專利權侵權地是在捷克,並非在台灣,英特爾與甲公司間的侵權行為,依「關係最切的法律」應該是捷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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