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8
國民年金法,10月1日正式上路
國民年金已經確定自今年10/1起施行。將來未滿65歲在我國設有戶籍且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如勞保、農保等)之國民,若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諸如失業勞工或家庭主婦等,將強制納入國民年金保險體系內,依法被保險人有繳納保險金之義務。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費,該部分年資將不予計算,超過十年未繳之部分,被保險人不得再請求補繳。
又國民年金施行時已年滿65歲,且最近三年每年在台灣居住時間超過183年者,將直接視同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每月可請領3000元國民年金至死亡為止。惟為顧及社會公平,上述視為被保險人之民眾,若經稅捐機關核定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或是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者,將不符合請領每月3000元國民年金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