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8

遊說法上路

經過多年立法程序,96年制定公布之「遊說法」於97年8月8日起正式實施,使我國成為全世界繼美國、加拿大之後,第3個施行遊說法之國家。日後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一般人民、企業或工商團體欲表達意見,即可依據遊說法之規定,向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所屬之機關登記。為因應遊說法的規定,經濟部也將於「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增列「遊說業」專屬代碼,使遊說朝向專業化發展。

我國遊說法係採取事前登記制度,遊說者之資格區分為進行遊說者(限自然人、法人、人民團體或設有代表人之團體)及受委託進行遊說者(限執業中之專門技術人員,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應逐案具備申請書,載明遊說對象、遊說內容、預估支出金額等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而被遊說者必須按季將登記事項與遊說者所申報關於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況予以公開。事前未登記、未經所屬機關核准的遊說案件,被遊說者應拒絕。若違反遊說法相關規定者,將可以處10萬至250萬之罰鍰。

然而目前遊說之定義與包括陳情、請願、關說間之界定仍相當模糊,許多民間公益社團質疑,認為採登記制將增加公益團體之行政成本,而對於現行存在於行政、立法部門與利益團體間的利益輸送,仍不能有效防堵。相關團體也呼籲修法,應改採「登記或報備制」,遊說對象也應擴大到立委助理及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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