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1

中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以及反壟斷委員會之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於去年(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通過後,已於今年(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相當於台灣公平交易法「結合」概念之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之相關規定,定義為「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之情形之一。

依據反壟斷法第九條規定,中國國務院將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有關:(1)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2)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佈評估報告、(3)制定、發佈反壟斷指南、(4)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反壟斷委員會的相關任務之主要依據之一為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之規定。此反壟斷委員會,主要任務之一乃在於有鑑於過去外資併購案件中,由數個平級部門共同審查,導致審查過程費時甚久,效率低落,故今以單一部門審查,藉以改善此種情形。

而依據反壟斷法之授權,國務院已於今年八月三日發佈「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者不得實施集中:(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而有關營業額之計算,則應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則另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制訂。從而,所謂市場控制權係以營業額計算後加以認定。此外,該法第二十二條則另行規定經營者集中若有(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之情形之一者,得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由於中國反壟斷法剛剛起步,市場猜測如微軟或英特爾等超大型企業將成為第一波被鎖定開鍘的對象,而該法也勢必成為世界各大型企業於中國大陸競爭時所可援用的可能武器之一。然而究竟反壟斷法之實際運作情形如何,以及反壟斷委員會如何兼顧「組織」、「協調」、「指導」等三大原則下發揮其功能,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