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物權修正草案 物權法制修法工程更進一步
我國民法物權編自民國18年11月30日公布、19年5月5日施行以來,迄今已逾70年,其間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均有重大變遷,已難因應今日多變之生活態樣,因此民法物權編之修法,更被賦予更深期待。
民法物權編修法目標,依序為擔保物權章、通則章及所有權章,以及用益物權及占有章。其中擔保物權章已修法完成並於去年9月28日施行,最重要者係將早已成為習慣法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制化。
其餘部分亦持續進行當中,行政院院會於民國97年7月24日審查通過民法物權篇部分條文(通則章及所有權章),以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擇期送請立法院審議。此修正主軸主要在於促使物盡其用與保障交易安全,而活絡社會經濟發展,修法內容更貼近人民生活習慣。
舉例來說,公寓大廈的頂樓或一樓的交易價額較高,因為住戶可以使用頂樓或門口花園的空間,但依現行法令規定,頂樓與一樓花園空間係屬全體住戶共有,縱住戶與建商交易時並約定頂樓或一樓花園空間之使用,亦僅具債權效力,而無法拘束善意第三人。但依該修正草案規定,增訂「區分所有」之所有權型態,使前述使用頂樓與一樓花園權利,擁有物權效力,讓法律與生活實務更為貼近。
此外,還有增加物權分割方法、擴大相鄰關係請求權主體、強化不動產登記公信力等,均係該修正草案之主要改革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