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工會法規定,由企業自願籌組工會,並無硬性要求,但各地上級工會都列有指標,要求組成工會。不過,有些企業負責人任用親信、親屬,或人力資源主管擔任工會主席,這些作法即將被嚴格取締。
大陸中華全國總工會已正式頒布「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明文規定,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合夥人及其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外籍職工,都不得擔任企業工會主席的候選人。這項辦法要求工會主席要符合四項條件,包括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作風民主,密切聯繫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有較強的協調勞動關係和組織活動能力。
由於工會主席是企業工會的靈魂角色,這項辦法規定候選人的組成方式。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從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醞釀推薦,或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另規定,上級工會可以向非公有制企業工會、聯合基層工會推薦本企業以外人員,作為工會主席候選人。
專研勞動法的台商張老師、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蕭新永表示,中華全國總工會採取負面表列方式,將壓縮企業主的人員安排,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勞資對立,而受到衝擊最大的,則是被各地方總工會列上名單的中大型企業。蕭新永認為,台資企業未來勢必要加強與工會之間的溝通。他更建議,台資企業不妨換個角度思考,將工會當成公司組織的一份子,只要加強與工會溝通,即可促進勞資間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