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5

勞保年金制

勞保年金制已於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重點如下:

首先,在勞保年金制實施前有勞保年資者,勞工得依現行規定選擇一次請領或按年金規定請領年金給付;但在勞保年金制實施後才第一次參加勞保者,只能請領勞保年金。又在勞保年金開辦前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只要未滿65歲,都應參加國民年金;在勞保年金實施後後才領取老年給付,且年資超過15年者,就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

再者,勞保年金給付條件為:一、失能年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二、老年年金: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年資未滿15年者,只能領取老年一次金),而請領老年年金的年齡在施行9年內(即98年-106年)為60歲,從施行第10年起(即107年)提高1歲為61歲,以後每2年提高1歲到65歲(115年時);三、遺屬年金: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2、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3、年資滿15年,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又勞保年金之給付方式分別為:一、失能年金之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1.55%)×保險年資;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每個月)。二、老年年金之計算:依照下列二種方式計算後擇優發給:A式:3,000元+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0.775%)×保險年資。B式: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1.55%)×保險年資。三、遺屬年金之計算: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1)平均月投保薪資×所得替代率(1.55 %)×保險年資;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2)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2、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年資滿15年,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1)按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之半數發給;不足3,000元,發給3,000元。(2)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另勞保費率經訂為7.5%至13%,施行第1年及第2年為7.5%,第3年起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13%,約19年時間調高至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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