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運作下的遺憾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故活體器官捐贈可在五親等範圍內指定捐贈對象。惟解釋上腦死者器官捐贈必須透過協助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器官捐贈與移植之登錄、資料庫建立等相關作業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系統加以分配,而不能由家屬直接指定捐贈對象,藉以顧及器官分配的公平正義。
近來發生台中市吳姓市民罹患肝癌,其胞弟因意外跌倒被醫生判定腦死,家屬有意將其肝臟捐贈予罹患肝癌的哥哥,但因不符合上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而被醫院拒絕進行移植手術。據衛生署官員表示,現行法下腦死者無法指定捐贈親屬,係考量無法得知腦死者之意願,並避免器官買賣之弊端。此種法規上的考量固然不無其根據,但實際運作下,卻已造成近來弟弟無法救親哥哥之遺憾的實例。可預期的是,在相關法令修正前,未來仍不排除有類似案例發生。
按優先捐贈器官予近親之意願,乃人之常情,但就腦死家屬進行器官捐贈,已因現行法規模糊不清而受到阻礙。未來立法者似應考量朝得使腦死器官捐贈者之近親可順利獲得器官捐贈之方向,重新調整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