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7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將立法規範
行政院院會於97年10月9日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未來如完成立法,公共場所的空氣品質一旦不符標準,主管機關將通令限期改善,如再不改善,即可處新台幣5萬元到25萬元罰款。
環保署表示,台灣民眾每人每天約有百分之九十的時間處於室內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人體健康及工作品質。針對室外空氣,目前已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監督,惟一般建築物或公共場所若因通風不良、人潮過多,或室內裝修導致空氣品質低弱,卻苦無相關法令可茲規範,「空氣污染防制法」遂應蘊而生。
為促使公共場所均能重視室內空氣品質之問題,進而有效進行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中規定,經環保署公告之場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經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公共場所於改善期間,應在該場所入口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而正在改善中之標示,使進出民眾能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
環保署亦表示,該草案將會再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預計97年可三讀通過,一年後施行。法案一旦通過後,環保署將會逐批公告受規範之室內場所,包括醫院、百貨公司及大賣場等二氧化碳濃度容易超過標準者,將優先列為公告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