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0

防止大陸搶先註冊 商標法修正草案明定產地團體商標之申請註冊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完成第四波商標法修正草案,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舉行公聽會,聽取產官學等意見,若順利的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於年底前,將前述商標法修正草案送經濟部審查後,送行政院審議。

因為阿里山茶等著名商標,在大陸遭搶註事件層出不窮,為了保護國內產業,並免疑義,前述商標法修正草案第六十條之九第一項除規定:「團體商標係指任何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明定團體商標之定義外;同條第二項更特別規定:「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係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者,得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明定產地團體商標之申請註冊。

此外,依現行商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於前述商標法修正草案,移列為第六十條之二第一項),且依前述商標法修正草案第六十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就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組組長洪淑敏指出,因農會性質特殊,其雖幫業者進行驗證,同時也有從事該商品服務業務,而礙於證明標章申請人不得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前述明定之產地團體商標規定,可為其解套,而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產地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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