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7

美國版權委員會決議 美國網路音樂商店可維持現行應支付之權利金費率

美國國會圖書館轄下的「版權委員會」(Copyright Royalty Board ,CRB)於二oo八年十月二日決議,維持現行美國網路音樂商店支付給音樂創作人的權利金數額。目前網友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美國網路音樂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9.1美分之權利金,此一費率將可繼續維持五年。

這是近30年來,唱片業第一次無法決定自己銷售的音樂應如何定價。上一次美國政府舉行聽證會,以決定唱片權利金機制,是在1980年,當時是為因應美國聯邦法規修正而舉行此種聽證會。

對於版權委員會此項決議,原本處於對立的創作人協會與網路音樂商店,卻雙雙表示樂觀其成。

創作人協會原本要求版權委員會將權利金調漲66%至每下載一首音樂作品應支付15美分之費用,因此美國網路音樂商店如iTune、MusicNet、Napster等,對於本次決議能夠穩定維持網路音樂音樂公司所需支付的權利金費用,表達高度肯定。並認為此一決議能在未來數年內,為數位服務商及零售商帶來持續創新與業務成長。

另方面,雖然該委員會並未依創作人協會之要求調漲權利金,但創作人協會表示,固定費率仍有助於維持創作人穩定收入,尤其,未來網路音樂商店如為競爭之需要,而調降其向一般消費者收取之費用時,創作人所收取的權利金仍不因此受到影響。

據美國音樂人創作協會調查,2007年間,數位音樂下載業務之年產值為12.6億美元,與2006年相較共成長38%,兒童時期的實體音樂媒體,如CD、卡帶或DVD的銷售,則減少75億美元,約衰退19.1%。

此外,版權委員會亦決議,網友每下載一首手機鈴聲,美國網路商店必須支付創作人24每分之權利金。該費用相當於美國現行下載手機鈴聲費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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