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7
經濟部肯認公司董事會可於海外召開 跨國企業營運更佳順利
由於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對於董事會開會地點,並無明文規定,導致對於公司董事會可否於海外召開此點,多受實務上討論。
早期經濟部商業司對於此點,係採否定見解,主要原因在於認為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項規定:「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且現在電傳科技發達,可利用視訊會議等方式從事會談,因此認為公司董事會自應在國內舉行(經濟部92年7月31日經商字第09202147230號、87年6月22日經商字第87212249號,及74年7月2日經商字第27522號函釋參照)。
然而,在工商界爭取法規鬆綁下,經濟部決議放寬企業得在國外召開董事會。經濟部97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09702424710號函釋表示:「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對於董事會開會地點,均無明文規定。又董事會係公司之執行機關,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自應使全體董事皆有參與討論機會,應於公司所在地或便於全體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為之,並不以國內為限。至於具體個案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換言之,經濟部對關於董事會開會地點問題態度放寬,認為雖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無明文規定,但應於公司所在地或便於全體董事參與出席之地點為宜,並不以國內為限,且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均一體適用。經濟部前揭函釋,一般認為對跨國企業運作,具有正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