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0

民法親屬繼承編就子女姓氏及喪失繼承權等事項將有新變革

法務部日前將民法繼承編修正案送行政院及司法院,明文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者,被繼承人得於生前表示剝奪該繼承人之繼承權。若無爭議,預計97年年底將送立法院審查。

我國現行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原已規定,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則肯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扶養者,構成所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法務部本次修正案即將此一司法實務見解明文規定於法律條文中。

此外,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法務部所研提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案,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父母未約定子女姓氏或約定不成者,將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此項作法現行戶籍法第49條第1項亦有相同之規定。

關於姓氏變更方面,修正草案亦較現行法更有彈性。父母一方若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例如子女遭父或母家暴或性侵等,繼續讓子女使用原姓氏,顯然對子女身心發展有不利之影響,子女得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又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現行法規定由生母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修正草案則規定生父若盡撫養義務者,亦得向法院聲請子女改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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