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施行至今,北院裁定3人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97年4月11日開始實施至今,債務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件數,遠較預期為少。 司法院官員表示,如果把更生、清算及與銀行協商的所有債務人總數,當作全部需要由法院或銀行解決債務的基礎,則消債條例施行半年來,前述三種程序的總和件數為25,597件,其中聲請更生為14,226件,占全部件數的56%、聲請清算為890件,僅占3%,而與銀行協商成立者10,481件,則占41%。
相較於日本,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理債務中,90%均提出清算聲請,僅有10%提出更生聲請。惟在台灣,以目前情形而言,則剛好相反,其中原因值得深入探討。
司法院指出,於全國890件聲請清算之債務人中,以北院為例至今已有79件,其中僅有3名債務人獲得法院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以下之規定,對於前開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債權人如果不服,可提出抗告。於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時,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亦即該等債務人將可進入免責程序。
所謂「除另有規定外」,係指債務人須無虛偽不實、違反誠信或其他違反消債條例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如: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等)。而於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將可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復權之裁定,進而解除相關法令法律對其因進行清算程序而受到的生活或就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