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0

NCC擬修正電信法禁止第一類電信事業投資或合併籌設中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九十七年十月底表示擬修正電信法規定,明文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不得投資或合併籌設中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本次NCC擬修正電信法,係因中華電信於96年底向NCC申請入股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iMax業者全球一動,該申請案遭NCC駁回,主要係鑑於中華電信曾參與投標WiMax執照,但是因出價最低而落榜,NCC認為全球一動的投資計畫書原先並未規劃中華電信為股東名單,中華電信嗣後欲透過參與全球一動增資案的方式,加入WiMax市場,不符合公平原則。而依據電信法第15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時,應先經NCC核准。NCC引用該條規定,並以電信法第16條規定電信業者間網路互連時需經NCC同意之規定,對籌設中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亦有適用,故以此擴大解釋電信法第15條適用對象,認為應包括籌設中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而決議否決中華電信投資全球一動案。

惟此項決定,經中華電信提起訴願後,於十月下旬遭訴願委員會撤回。訴願委員會認為,電信法第15條並無明文限定籌設中第一類電信事業不得相互投資或合併,故並不接受NCC所為之擴大性法律解釋。NCC擔心此一事件會引發其他業者跟進,表示將提出修法,除明文規定第一類電信業者不得投資或合併籌設中之第一類電信業者外,並將規定一旦違法,則不給予換發新執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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