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7

外國股東售股資金 可直接買台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發布金管證八字第0970054151號函,准許已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海外企業股票,其原股東於我國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直接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與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將資金留存於交割款戶內作為後續投資之用。此外,為符合資金留存之目的,金管會於該函中復表示,上開留存於國內交割帳戶內之資金,應僅供交割之用。

金管會官員表示於該函令發布之前,以往外國股東在我國市場掛牌交易後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如果想要再投資國內股票,必須先將該筆資金匯出,然後再重新匯入國內申請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帳戶。金管會為鼓勵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換言之,即鼓勵股票未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外國發行人來台申請其發行之股票上市,決定准許開放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後,股東出售持股所得資金不必匯出,即可直接在台開戶從事買賣台股。金管會預估此舉將有助鼓勵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並將處分持股資金再拿來投資台灣。

金管會為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發展我國成為亞太籌資中心,除積極推動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櫃),並成立「推動海外企業來台上市」專案小組,擬具相關具體措施據以執行,除上述開放外國股東售股資金得直接買賣台股外,並採行放寬現行每一FIDI投資國內證券限額為500萬美元之上限、簡化第一上市(櫃)相關程序以及放寬第二上市(櫃)資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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