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7

腦死器官捐贈將可指定配偶及五親等之親屬

有鑑於日前一位因車禍判定腦死的患者無法捐贈肝臟給等待換肝的兄長,而導致最後兄弟均死亡的遺憾,衛生署決定將修改器官捐贈分配處理原則,在一定的條件下,腦死親人的器官將可指定捐贈給配偶及五親等內的親人,捐贈剩餘的器官可再捐贈他人,以使更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受惠,這項新的器官捐贈分配處理原則預計97年底可以實施。

依照目前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腦死患者捐贈的器官無法指定捐贈對象,而是進入器官分配庫,由器官捐贈中心依病情嚴重程度、等候時間、相容性等條件評分,而將器官分配給等待的患者。修法之後,腦死患者捐贈器官將比照活體器官捐贈的條件,可指定捐贈給配偶及五親等內的親人,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等。

目前台灣共有六萬四千多人在健保卡註記願意捐贈器官,且根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的統計,過去兩年台灣每百萬人口平均約有六點八人捐贈器官,器官捐贈率居亞洲第二位,僅次於以色列,顯示我國國民認同器官捐贈已逐漸普及。但日前發生腦死弟弟無法捐肝救哥哥的憾事之後,不少人因此打消捐贈的念頭,這項修法放寬腦死患者可指定捐贈對象的措施,應有助於提升國民捐贈器官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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